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资料图)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3,627,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544,0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卜晓华、卜嘉翔、卜嘉城、陈燕凤、嘉兴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
股东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
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3-86026183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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